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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执2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丽水市南亚商贸有限公司、顾初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丽水市南亚商贸有限公司,顾初培,顾金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02执2533号申请执行人丽水市南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街645号,组织机构代码:74904339-5。法定代表人章爱萍。被执行人顾初培,男,1984年5月2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被执行人顾金元,男,1961年1月30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本院在执行丽水市南亚商贸有限公司与顾初培、顾金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顾金元在丽水市稠州商业银行的62×××91的存款人民币165000元。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顾金元在丽水市稠州商业银行的62×××91的存款人民币16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卢建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汤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