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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与李聪、刘英杰、四平市宏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李聪,刘英杰,四平市宏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03民初102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住所:四平市铁东区中平东大路260号。法定代表人:荣程学,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庭辉。委托代理人:唐岩。被告:李聪,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被告:刘英杰,住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被告:四平市宏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四平市铁东区南一经街。法定代表人:王占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与被告李聪、刘英杰、四平市宏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平东支行经通知仍未按本院指定的时间交纳诉讼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丽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皓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