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文升与卢氏详立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升,卢氏详立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24民初1226号原告张文升,男,1963年5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卢氏县。委托代理人周清,卢氏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卢氏详立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卢氏县沙河乡三角村注册号:411224100000846(1-1)法定代表人朱学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兴伟,男,1969年10月6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卢氏县,现住卢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升诉被告卢氏详立矿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文升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文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缓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升承担。代理审判员 管瑞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姚军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