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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6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红花、余治录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红花,余治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6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雷军锋,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顺才,该社风险部负责人。被执行人李红花,女,1978年6月24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被执行人余治录,男,1967年3月1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申请执行人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李红花、余治录借款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甘1126民初010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红花丈夫于2014年贷款后因病过世,现被执行人李红花带两个读书孩子,全家系低保户。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李红花的存款4500元,后被执行人李红花偿还本金4万元,被执行人余治录偿还本金1万元。现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一、剩余贷款本金5万元由被执行人李红花从2018年起每年7月份向申请执行人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偿还1万元,分5年还清。贷款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40%罚息后剩余17000元,由被执行人李红花在本金还清后2年内偿还,后续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二、被执行人余治录承担上述款项的连带清偿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327元及执行费1400元由被执行人李红花承担。(已履行)如果未按此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执行中的法律责任后果由被执行人全部负责。上述和解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亚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