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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邹卫红与正阳县医药商贸中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卫红,正阳县医药商贸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执61号申请执行人邹卫红,女,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执行人正阳县医药商贸中心。关于申请执行人邹卫红与被执行人正阳县医药商贸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驻民三终字第12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邹卫红申请强制执行。因正阳县人民法院超过六个月尚未执行,申请执行人邹卫红向本院提出异地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邹卫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卫红与正阳县医药商贸中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称心审判员  赵严岭审判员  吕玉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甘凤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