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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民初2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莫向东与马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向东,马玉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81民初2714号原告:莫向东,男,1968年2月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宁,河南德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玉斌,男,1971年8月3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原告莫向东诉被告马玉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向东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宁,被告马玉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向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整;2、被告偿还原告自2010年2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的利息(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暂算至2017年4月l4曰为344000元。事实与理由:2009年1月14日被告马玉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约定月息3分。被告马玉斌付清了借款之日到2010年2月14日的利息。后原告向被告马玉斌多次催要该借款,被告均以种种借口推脱,不予偿还。为保证原告利益不受侵害,现诉至贵院,请求以法判决。被告马玉斌未提供书面答辩,口头辩称,我借原告的20万元属实。但是我们双方多次商量,原告要我一套房子,商定价格42万元,但没有说成。我们后来在迎宾会馆门口商定,我给原告25万元了结该笔借款。2014年底,给过原告3万元,实际还欠原告22万元。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14日被告马玉斌因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息3分。被告马玉斌付清了借款之日到2010年2月13日的利息(含2014年底还原告的3万元)。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再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庭提供的借据一张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所有证据经过质证认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被告马玉斌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马玉斌未能按期偿还原告借款,有悖诚实信用,酿成纠纷,应承担还款责任。被告辩称,已和原告商定以25万元清偿本案借款本息,除去2014年底付的3万元,实际还欠原告22万元。该辩称理由,原告不认可,且被告不能向本庭提供相关证据,故上述辩称理由,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约定利息过高,但原告请求按年利率24%支付,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玉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莫向东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0年2月14日起算至本判决限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40元,减半收取4620元,由被告马玉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冯相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