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2执恢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李任杰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任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822执恢493号被执行人:李任杰,男,汉族,现住吉林省通榆本院在执行李任杰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没有执行能力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凡审判员 王伟华审判员 牟永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付文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