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4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陈洪、徐海林责令退赔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陈洪,徐海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4629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洪,男,汉族,1991年12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被执行人:徐海林,男,汉族,1986年4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0106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陈洪、徐海林责令退赔一案,责令被告人陈洪、徐海林退赔被害人张俊玫瑰之约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退赔被害人张辉吉庆酷车牌电动自行车一辆,退赔被害人杨贵全倍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责令被告人徐海林退赔被害人郭志斌倍特牌电动自行车一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洋审判员 丁 轮审判员 何金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娇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