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刑更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祁国亮招摇撞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祁国亮

案由

招摇撞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更157号罪犯祁国亮,男,195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禹州市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2016年4月18日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081刑初12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祁国亮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2018年1月30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祁国亮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6年1月23日至2016年1月25日,祁国亮冒充禹州市公安局民警,以帮助张晓楠挽回被盗损失为名,骗取张晓楠现金人民币4000元。2015年8月至2016年2月,祁国亮冒充禹州市公安局民警,以帮助白有亭购买公安局扣押车辆和办理驾驶证等为名,骗取白有亭现金人民币1万余元。罪犯祁国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罪犯祁国亮在服刑期间表现情况的相关材料,不能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祁国亮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书海审判员  吴春哲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