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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2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继兴与平兴青王继周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继兴,王继周,平兴青,王小东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民初2423号原告:王继兴,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林平,重庆君之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继周,男,196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告:平兴青,女,196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小东,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王继兴与被告王继周、平兴青以及王小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继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林平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继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资15304元,并从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还清为止。事实与理由:被告王继周与平兴青是夫妻关系。被告王小东是王继周与平兴青之子。三被告承包山西省壶关县的御龙花园部分工程,原告是三被告工人。被告拖欠原告工资未付,经多次催讨无果,故诉至贵院。三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日,被告王继周出具《欠条》,载明:王继兴在渝晋劳务壶关工地工资还应付15304元,大写壹万伍仟叁佰零肆元整。王继周与平兴青为夫妻关系。本院认为,《欠条》可以证明被告王继周拖欠原告工资,被告王继周应及时足额支付。被告王继周与平兴青为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平兴青应共同偿还。原告还主张王小东共同偿还,但未举证证明王小东与王继周共同承包该工程,其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逾期未支付工资,应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赔偿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继周和平兴青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共同支付原告王继兴工资15304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为止,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高于年息6%则按年息6%支付。二、驳回原告王继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2元,由被告王继周和平兴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增鹏人民陪审员  赖庆娟人民陪审员  张永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宏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