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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句容江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句容人民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与曹友荣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句容江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句容人民数字传媒有限公司,曹友荣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1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句容江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河滨南路河滨佳园1号。法定代表人:史旭晨,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崇俊,镇江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原告):句容人民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河滨南路河滨佳园1号。法定代表人:史旭晨,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崇俊,镇江市经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友荣,男,汉族,1964年7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句容市,现住句容市。上诉人句容江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句容人民数字传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友荣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3民初64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3民初641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句容人民数字传媒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朱卫芳审 判 员  葛荣贵代理审判员  季 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袁则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