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执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陈华、王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陈华,王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1执26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221015-1,住所地江阴市人民中路1号。负责人何晓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庆华,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陈华,女,汉族,1966年10月7日生,住江阴市。被执行人王国强,男,汉族,1963年8月2日生,住江阴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华、王国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澄商初字第009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陈华、王国强应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息405361.58元并支付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404991.61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20%再上浮50%计算的逾期利息。陈华应赔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律师费损失22000元。对陈华的上述债务及诉讼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有权就陈华、王国强名下坐落于江阴市月城镇华府家园59号202室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fqy10027229)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债权数额45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合计6565元,由陈华、王国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了查询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江阴市月城镇华府家园××室的房产,经依法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被执行人陈华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奇瑞牌小型轿车1辆,经多方查找未发现下落,此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查控结果,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澄商初字第009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伯军审 判 员 顾永刚助理审判员 韩鹏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