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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8-01

案件名称

漳州市兴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林明辉、蔡梅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市兴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林明辉,蔡梅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兴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和县山格镇新陂村6组,组织机构代码:68750326-0。法定代表人:吴艺娥。被执行人:林明辉,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被执行人:蔡梅来,男,1967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漳州市兴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明辉、蔡梅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民币92022.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林明辉、蔡梅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向被执行人送达限制消费令,决定对林明辉、蔡梅来各罚款人民币500元。我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一儒审判员  朱伟才审判员  朱小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