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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7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万足金汽车用品商行与被告西安宇兴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万足金汽车用品商行,西安宇兴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936号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万足金汽车用品商行。营业场所: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白杨寨新村13排47号楼2单元101室。注册号610136600076103。经营者方吴兵,男,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孚玉镇光明社区颐和公寓*****室,公民身份号码3408261984********。被告西安宇兴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红旗东路*号付*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0571272484。法定代表人赵宇涛,总经理。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万足金汽车用品商行与被告西安宇兴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11月18日开始,其给被告供应润滑油、雪种、刹车油养护品等七次,共计货款4681元,被告法定代表人赵宇涛等人在货单上签字,但被告至今未付款。其经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681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不申请公告,致本院暂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万足金汽车用品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