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29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敏、熊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熊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9执75号申请执行人王敏,女,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熊晖,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资源县。申请执行人王敏与被执行人熊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329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熊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熊晖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资源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9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鑫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 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