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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29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王敏、熊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熊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29执75号申请执行人王敏,女,198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熊晖,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资源县。申请执行人王敏与被执行人熊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329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熊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熊晖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资源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9民初45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鑫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 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