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罗菊春与思南天王星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菊春,思南天王星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602执17号申请执行人:罗菊春,女,1961年9月3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铜仁市人,贵州省铜仁市锦江宾馆退休职工,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家兴,男,1959年11月12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仁锦江支行员工,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被执行人:思南天王星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本院在执行罗菊春与思南天王星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明确由被执行人思南天王星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返还申请人罗菊春评估费人民币300000元及相关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广告费人民币3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40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思南天王星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坐落于贵州省思南县双塘新区二宗土地{土地使用证号:思国用(2015)第010014号},查封期限为三年。现因被执行人思南天王星城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2016)黔0602民初1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玉珍审判员 张裕文审判员 覃智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