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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4民初3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3370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人民政府与江苏君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人民政府,江苏君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4民初3370号原告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五里街。法定代表人:万士明,该镇镇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阳,该镇组织委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淮俊,江苏和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君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涧桥村村部(二楼)。法定代表人:甄雷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加楼,江苏淮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江苏君悦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人民政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人民政府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30元,减半收取2165元,由原告淮安市淮阴区五里镇人民政府承担。审判员  吴振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庆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