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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0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守文与李照强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守文,李照强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022号原告李守文,男,汉族,农民,住宁陵县。被告李照强,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同上。系原告李守文之子。原告李守文诉被告李照强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0日诉讼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守文诉称:原告与被告系父子关系。在2006年原告因涉嫌敲砸勒索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2009年元月份原告被提前释放,回到家里才知道被告早在2007年春天趁原告服刑期间,强行霸占了原告的1.7亩(108棵)梨树。原告向被告索要1.7亩梨树和粮食补贴,并于2014年将被告起诉的法院,被告迫于压力于同年把梨树还给了原告。可是到了2016年春天被告又强行修剪、霸占了原告的1.7亩梨树,原告向被告索要,被告仗其年轻力壮不但不给反而打原告,另外被告还领取了原告10年的粮食补助没有给原告。鉴于上述,原告含辛茹苦把被告抚养成人,本打算老了由被告赡养原告,可是被告不但不赡养原告,反而把原告的1.7亩梨树给霸占。无奈诉讼来院,要求被告归还1.7亩梨树,赔偿经济损失,并退还粮补。本院认为,原告李守文与其妻孙玉勤为财产的共同共有人,应作为本案的共同原告提起诉讼,原告李守文就该案单独提起诉讼,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守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守文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书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乔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