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行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华、李静与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华,李静,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508行初222号原告陈华。原告李静。委托代理人刘方达(系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江苏恒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锦帆路239号。法定代表人邵庆,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李静诉被告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屋备案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以��告需对相关证据进行核实为由,向法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同时要求保留待相关证据材料补充完毕之后再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书面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要求保留待相关证据材料补充完毕之后再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原告再行提起行政诉讼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关于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华、李静负担。审 判 长 王文萍审 判 员 尤东强人民陪审员 ��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