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1执恢1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苑克超申请苑德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克超,苑德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11执恢1003号申请执行人苑克超,男,1987年3月27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苑德凯,男,1986年05月09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苑克超与苑德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1月25日作出的(2015)甘民初字第31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力人于2017年05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5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院(2015)甘民初字第31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健代理审判员 郭 浩代理审判员 任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孙瑜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