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4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朱小斌与梁兆胜、广州汇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小斌,梁兆胜,广州汇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4966号原告:朱小斌,男,汉族,1992年9月14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黎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来斌,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芳芳,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兆胜,男,汉族,1990年1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广州汇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茅岗东路860号105铺(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2558393034P。法定代表人:郑根仪。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聚德路299号101房(自编108房)、301房(自编304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890477715B。负责人:何伟。原告朱小斌诉被告梁兆胜、广州汇东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因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唐国信、朱小斌、尧伟波三人受伤,三人分别起诉,为了统一处理,从而将本案并入唐国信起诉的本院(2017)粤0604民初4959号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起诉己并入他案,本案应终结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诉讼。审判员 秦育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敏钻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