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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新桥与被告江苏省昆冠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桥,江苏省昆冠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147号原告:张新桥,男,196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应城市。委托代理人:赵相清,男,1970年6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江苏省昆冠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星甸工业园17号。法定代表人:汪清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桥诉被告江苏省昆冠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新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元,免交。审判员  林咏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红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