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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宗刚与被执行人秦子臻、德州鼎盛和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决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鲁140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王宗刚与被执行人秦子臻、德州安鼎集团有限公司、德州鼎盛和典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具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形,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进行信用惩戒。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5)德城民初字第334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3项、第4项、第6项的规定,决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德州安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子臻,性别:男,身份证号372424196512260558,组织机构代码087183830)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将被执行人德州鼎盛和典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秦凌,性别:女,身份证号371428199003080565,组织机构代码099137030)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将被执行人秦子臻(性别:男,身份证号372424196512260558)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