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民初1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徐锁林与王亦新、王伟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锁林,王亦新,王伟平,陈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1770号原告:徐锁林,男,1966年9月12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王亦新,男,1967年10月18日生,汉族,宜兴市人,住宜兴市。被告:王伟平,男,1975年8月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陈娟,女,1980年11月1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原告徐锁林诉被告王亦新、王伟平、陈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徐锁林以双方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锁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戴伟民审 判 员 杨家林人民陪审员 朱全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立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