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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4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鹏翔与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鹏翔,巴特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157号原告刘鹏翔,男,1984年7月14日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巴特尔,男,1985年5月4日,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鹏翔诉被告巴特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鹏翔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对被告巴特尔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鹏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2.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8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何雲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