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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9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沭阳中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凡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沭阳中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赵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9429号原告:沭阳中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沭阳县沭城街道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吴丙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秋菊,江苏华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凡,男,1989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沭阳中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凡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沭阳中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沭阳中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62元,减半收取计4531元,由原告沭阳中城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闫欢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俊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