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4民初3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昌荣纸品包装有限公司、陈晓东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昌荣纸品包装有限公司,陈晓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4民初333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金格纸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南蔡村镇京福公路西侧。被申请人:天津市昌荣纸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大张庄镇二闫庄村九园公路南侧。被申请人:陈晓东,男,1972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津0114民初3339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担保人天津金邦建材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24464.8平方米,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昌荣纸品包装有限公司、陈晓东银行存款92811.31元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6��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解除保全申请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天津金邦建材有限公司国有土地使用权24464.8平方米的查封。二、解除对天津市昌荣纸品包装有限公司、陈晓东银行存款92811.31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永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