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牟丹与武汉联投生态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丹,武汉联投生态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1603号原告:牟丹,女,汉族,1985年7月25日出生,吉林市人,大专文化程度,武汉康乐药业员工,住武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斌,湖北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联投生态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文化大道联投大厦9楼。负责人:文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诗,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威,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牟丹与被告武汉联投生态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牟丹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牟丹负担。审判员 熊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佳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