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3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四川省佳成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海军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佳成建设有限公司,刘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3执2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佳成建设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钟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刘海军,男,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申请执行人四川省佳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海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从民初字第4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950310.08元。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海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等材料,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本院向金融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土地房产部门、工商部门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及财产线索,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黔2366执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梁昌学审判员 韩玉忠审判员 石宏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潘海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