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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4执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韦余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融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韦余鲜,韦伟明,韦昌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4执3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住所地:融安县长安镇桔香南路103号。法定代表人:覃治桥,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慧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支行风险管理部主任。委托代理人:白建荣,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支行公司业务部客户经理。被执行人:韦余鲜,女,1952年3月4日出生,壮族,住融安县,被执行人:韦伟明,男,1972年3月3日出生,壮族,住融安县,被执行人:韦昌掀,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壮族,住融安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融安县支行与韦余鲜、韦伟明、韦昌掀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融安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桂02**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暂计至2017年2月20日,之后另计)、案件受理费等合计27342.76元,但被执行人等仍未履行义务。另查明,申请执行人与上述三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作出的(2016)桂0224民初626号民事判决书亦已生效且本院已立案执行,两案申请执行金额合计54685.52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2月20日,之后另计),2016年4月5日本院作出(2017)桂0224执306号执行裁定书,另案划拨了韦伟明和韦昌掀在融安农村商业银行板榄支行的存款合计9800元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机动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就时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0224执30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克文审 判 员  韦恩宏代理审判员  陈焕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 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