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最高法刑申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白海民抢劫刑事决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最高法刑申66号原审被告人白海民抢劫一案,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于1999年7月7日以(1999)宁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白海民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宣判后,白海民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8月13日以(1999)洛刑二终字第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白海民提出申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以(2016)豫刑申269号驳回申诉通知,驳回其申诉。白海民遂以其未实施犯罪、所作有罪供述系因遭受刑讯逼供、诱供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