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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浙江陈杭水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浙江陈杭水晶有限公司,张玲利,XX静,兰溪市圣恩家纺有限公司,陈群芳,楼吉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369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人民东路38号,组织机构代码:57174496X。法定代表人邱谷平。被执行人浙江陈杭水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一点红大道188号,组织机构代码:760186821。法定代表人张玲利。被执行人张玲利,女,1976年10月7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XX静,男,1969年4月13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兰溪市圣恩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兰溪市经济开发区兴工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7570988-3。法定代表人陈群芳。被执行人陈群芳,女,1962年8月14日出生,住浦江县。被执行人楼吉星,男,1956年9月12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与浙江陈杭水晶有限公司、张玲利、XX静、兰溪市圣恩家纺有限公司、陈群芳、楼吉星(2017)浙0726执369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6224号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30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行于2017年0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陈杭水晶有限公司、张玲利、XX静、兰溪市圣恩家纺有限公司、陈群芳、楼吉星支付执行款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少量存款,均已冻结,通过浦江县房管处查询到浙江陈杭水晶有限公司名下有房地产,已查封,因涉案标的金额不适宜处置该房地产。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6执36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陈正校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张燏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