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执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永祥、谭先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永祥,谭先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349号申请执行人江永祥,男,生于1971年2月6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谭先国,男,生于1967年03月19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江永祥与谭先国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务工,无法联系,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3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袁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