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边志刚与被执行人邵重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边志刚,邵重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99号申请执行人:边志刚,男,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邵重九,男,1961年4月2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边志刚与邵重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1日在永济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冻结了被执行人邵重九的工资收入,因期限较长,且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继涛审 判 员 尉继民人民陪审员 吴小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