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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吕树敏、张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吕树敏,张忠,吕树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984号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青县青城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岩松,董事长。被告:吕树敏,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被告:张忠,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被告:吕树军,男,196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高青县。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吕树敏、张忠、吕树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0.00元,由原告山东高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山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万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