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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12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郭崇俊与罗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崇俊,罗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598号原告:郭崇俊,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罗熙,男,199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贵州省毕节市。原告郭崇俊与被告罗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罗熙的住址无法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罗熙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通知被告罗熙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崇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全部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中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卓—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