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郭崇俊与罗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崇俊,罗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2民初598号原告:郭崇俊,男,197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告:罗熙,男,199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贵州省毕节市。原告郭崇俊与被告罗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罗熙的住址无法送达,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罗熙的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无法通知被告罗熙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崇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全部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中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卓—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