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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82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2民初445号原告刘某,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共青城市北峰区。被告扶某,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共青城市北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扶某的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熊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奇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