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2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青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青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82民初445号原告刘某,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共青城市北峰区。被告扶某,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共青城市北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扶某的起诉,系其自愿,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熊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熊奇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