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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刑更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宪勇集资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宪勇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刑更497号罪犯赵宪勇,男,197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宝清县人,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鲁中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作出(2009)潍刑二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宪勇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08年12月19日起至2023年12月18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0年1月6日被交付执行。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3年12月7日、2015年8月28日分别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于2017年6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指派工作人员冯成云、吴辰,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慧、杜志坚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中监狱报称,罪犯赵宪勇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淄博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山东省鲁中监狱对罪犯赵宪勇提请减刑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综合其表现情况,同意监狱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宪勇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三次,被评为2015年度、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赵宪勇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宪勇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宪勇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2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郭红利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罗丝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