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沙支行与被执行人贺继海、白雪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沙支行,贺继海,白雪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78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沙支行,被执行人贺继海被执行人白雪玲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沙支行与被执行人贺继海、白雪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0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贺继海、白雪玲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西沙支行偿还借款人民币85000元及利息(截止2016年3月21日已产生利息为人民币7454.09元从2016年3月22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10.140%计算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财产不能及时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7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宏宾执行员 高仲荣执行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牛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