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4民初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安珍与王田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安珍,王田,肖胜亮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333号原告刘安珍,女,汉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委托代理人王德礼,河南智翔律师事务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田,男,汉族,1966年9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义马市。第三人肖胜亮,男,汉族,1978年12月15日出生,住义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安珍诉被告王田、第三人肖胜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安珍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安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刘安珍自愿承担。审判员 司 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郭少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