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31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黄美荣、莫先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美荣,莫先弟,李秀英,罗盈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50号申请执行人:黄美荣,女,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莫先弟,男,197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李秀英,女,196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罗盈忠,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本院在执行黄美荣申请执行莫先弟、李秀英、罗盈忠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经合议庭评议,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桂市民四终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重新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启宁审判员 冯瑞明审判员 莫田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梁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