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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余海音、张国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余海音,张国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2410号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蒲阳路碧城苑。法定代表人:唐勇,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仕聆,女,197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灌口镇瑞莲街113号,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余海音,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张国碧,女,194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碧城公司)与被告余海音、张国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碧城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以“双方需继续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碧城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都江堰市碧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爱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雷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