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3执34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郝金石申请执行刘利文、刘凤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金石,刘利文,刘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3执34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郝金石,男,52岁,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刘利文,男,55岁,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刘凤,女,53岁,汉族,现住址同上,系刘利文妻子。本院在执行郝金石申请执行刘利文、刘凤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823民初24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建军审判员 苗 旺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