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刑更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左信武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左信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更104号罪犯左信武,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桐柏县安棚乡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左信武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1年6月5日被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5年4月9日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桐刑初字第003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左信武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周明鑫、仵帅、杨树旗、刘鹏、张亚锐、左信武、段省会、李进、温清龙、石宏鑫应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新国经济损失171208.78元,并互负连带责任。左信武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3日作出(2015)南刑一终字第0016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4年2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左信武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11月6日15时许,刘鹏母亲田书贞在桐柏县三医院附近被唐新国妻子龚德敏骑电动自行车撞伤,造成左腿左胫腓骨下段骨折,事后在交警到场的情况下,事故双方表示事故可自行处理。2014年1月19日13时许,刘鹏因其母亲田书贞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组织左信武等人到唐新国家中对唐实施殴打,造成唐新国全身多处刀伤,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在共同犯罪中,左信武系从犯。罪犯左信武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3次。连带民事赔偿171208.78元已履行110000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左信武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连带民事赔偿已部分履行,依法可适当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左信武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淑君审判员  胡书海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