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4执24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金彪与安徽省龙川绿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谢东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绩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绩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彪,安徽省龙川绿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绩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24执24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金彪,男,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绩溪县。被执行人:安徽省龙川绿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绩溪县华阳镇灵川半岛祥云路158号。法定代表人:唐伟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金彪与安徽省龙川绿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安徽省龙川绿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履行(2016)皖1824民初821号民事判决书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义务,现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唐宏波(公民身份号码330××××××××××)同意以其名下的浙B×××××卡迪拉克小型越野车一辆抵偿安徽省龙川绿地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借款利息20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唐宏波(公民身份号码330××××××××××)名下的浙B×××××卡迪拉克小型越野车一辆作价2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借款利息,浙B×××××卡迪拉克小型越野车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张金彪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审判员 方 优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斌(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