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29执5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黄智慧、董思智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智慧,董思智,倪美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29执550-1号申请人黄智慧,女,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董思智,男,194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被执行人倪美垚,男,1965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万年县。申请人黄智慧、董思智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万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倪美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要求被执行人倪美垚立即支付股权转让款31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查明被执行人倪美垚与妻子曾端英共同所有的位于万年县陈营镇建德大街万昌小区45号的房产已抵押给万年县农村信用联社,抵押金额1600000元,该房产抵押金额与价值相当,已无残值;被执行人倪美垚名下有三辆小型汽车,其中车牌为赣E×××××的江铃牌汽车已达到报废期限,另两辆车牌为赣E×××××、赣E×××××,这两辆车本院于2017年4月6日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且上述三辆机动车状态均为逾期未检验,保险已过期,上述车辆均没什么价值;被执行人倪美垚所有的的万年县绿源花木有限公司、万年县齐美综合农民专业合作社,目前该2家公司已未实际经营,无实际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截止目前共实现债权0元,待执行标的31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万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万民二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国泰审判员 李亲孟审判员 胡颖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方文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