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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执恢1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德昌、泥永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德昌,泥永刚,博兴县利基玻璃有限公司,山东瑞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中诺药业有限公司,滨州天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邵永,王洪庆,鲍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恢1374号申请执行人:高德昌,男,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东营市倍丰商贸有限公司职工,住东营市东营区。被执行人:泥永刚,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博兴县利基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博兴县利基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城东大市场。组织机构代码67222371-7.法定代表人泥永刚,经理。被执行人:山东瑞泰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8606112-5.法定代表人王广吉,经理。被执行人:山东中诺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7101778-3.法定代表人王洪庆,经理。被执行人:滨州天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博兴县城东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8945546-9.法定代表人鲍传强,经理。被执行人:邵永,男,197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王洪庆,男,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中诺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鲍传强,男,197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滨州天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执行高德昌与泥永刚、博兴县利基玻璃有限公司、山东瑞泰新能源有限公司、山东中诺药业有限公司、滨州天宏物流发展有限公司、邵永、王洪庆、鲍传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借款本息共计230514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和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元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经法院采取积极有效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丽审判员 张立忠审判员 高 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薄梦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