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3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洪伟与陈斌、严春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伟,陈斌,严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3644号原告:刘洪伟,男,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兴化市。委托代理人:钱炳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斌,男,1975年6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兴化市。被告:严春霞,女,1977年1月1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伟与被告陈斌、严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欲与被告庭外和解而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