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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3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刘洪伟与陈斌、严春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伟,陈斌,严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3644号原告:刘洪伟,男,1970年12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兴化市。委托代理人:钱炳华,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斌,男,1975年6月15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兴化市。被告:严春霞,女,1977年1月13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兴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洪伟与被告陈斌、严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欲与被告庭外和解而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 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