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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3执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志贵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3执140号处罚机关蓬安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志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323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了本院刑庭移送执行陈志贵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也无法找到本人,暂无法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蓬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3刑初49号刑事判决书陈志贵的罚金部分终结本次执行。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树林审 判 员  林 玄代理审判员  李小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哈兴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