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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财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曹宁、李四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曹宁,李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25财保223号申请人:曹宁,女,汉族,1984年11月3日出生,住齐河县。被申请人:李四林,男,1979年6月2日出生,住齐河县。申请人曹宁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四林位于齐河县湖滨花苑(东苑)9号楼4-462室的房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曹宁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四林位于齐河县湖滨花苑(东苑)9号楼4-462室(房产证号:鲁德房权证齐字第××号),保全价值为10万元。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曹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春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冈祥 更多数据: